王某将一批商品卖给某贸易公司,该公司未付货款。2001年3月,王某以追讨货款为由将该公司告到法院。法院于2001年4月27日判决某贸易公司偿还王某货款。在诉讼过程中,王某认为该公司有转移财产的行为,但一直未申请财产保全。现在,一审法院已审结此案,王某担心判决生效后无法执行,他能够申请财产保全吗?若能够申请,他应该向哪一级法院申请?
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受理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作出的强制性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从时间上看,财产保全包括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对于诉讼财产保全,一般被理解为是在受理诉讼后到作出判决前这段时间内采取。但是从一审判决作出到判决生效,尚有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包括等待对方当事人表示是否上诉的时间、上诉后案件从一审法院向二审法院移送的时间,当事人都不能申请强制执行。在这段时间,应当给予当事人能够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也就是说,财产保全的申请在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前均可以提出。对于已经作出判决而尚未过上诉期、或者当事人一方已经表示上诉但案件尚未移送至二审法院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应当由一审法院受理并采取措施,并将制作的财产保全裁定及时报送二审法院。
在本案中,如果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王某可以向一审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由一审法院对申请保全的财产采取保护性的强制性措施,从而防止判决生效后难以执行。